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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首起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时之五

时间:2020-12-10 10:25:40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机构改革重组后的首件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处罚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上海雪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雪耐)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经查明,上海雪耐为招徕商标代理业务,通过套用原商标局正式公文格式,填写虚假内容,并在文尾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红色印章的方式,伪造、变造了《商标续展通知书》《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8类126份原商标局公文,其中93份为伪造公文,其余33份为变造公文,共欺骗100家企业、6名个人办理了相关商标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该机构依法罚款10万元,对其部分业务人员依法警告并罚款,主要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定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上海雪耐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蓝天”行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进一步凸显重大案件的震慑效应,与专项整治形成“面上造势、线上从严、点上发力”的综合治理局面。在加强商标代理重大违法案件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筛查涉嫌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线索1000余条,转送商标代理举报投诉线索61条,处理线上举报投诉22起,组织24个省份迅速约谈相关商标代理机构200余家,立案查处102起,作出行政处罚48件,部分案件作出顶格10万元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雪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A区V95

实际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75号康琳大楼803A

 

  经查,上海雪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雪耐)主管吴某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利用电脑系统自带的画图软件,采用“选择”及“文本”功能键的组合方式或者复制粘贴方式,编辑需要修改的内容,伪造、变造了《商标续展通知书》《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8类原商标局公文,并指派两名业务员通过微信和腾讯QQ发给有关企业负责人,两名业务员在发现该主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后,仍接受其指派,使用上述伪造、变造的公文,先后欺骗100家企业和6名个人办理了相关商标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上述伪造、变造的公文文头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套用原商标局正式公文格式,填写虚假内容,文尾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红色印章,共126份,经商标局鉴定均系伪造或变造。其中13份《注册类别补正通知书》、4份《商标续展通知书》、1份《变更补正通知书》、1份《转正补正通知书》、74份《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为伪造公文;其余23份《申请受理通知书》、9份《商标驳回通知书》和1份《部分驳回通知书》为变造公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上海雪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的处罚;分别给予两名相关业务员警告并罚款的处罚;主管吴某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机构主管吴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以上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查处情况通报我局,并请我局依法停止受理上海雪耐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上海雪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商标代理处理意见的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0〕1号),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海雪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由在案证据可知,上海雪耐伪造、变造了文头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文尾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红色印章的公文共8类126份,欺骗企业100家,个人6名。伪造、变造公文数量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且“情节严重的”之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上海雪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在我局网站予以公告。

  上海雪耐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7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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